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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2017-12-13
阅读:

发布时间:2017/12/13 16:06:32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杜绝考试作弊事件发生,现将期末考试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考生部分

1、考生必须携带附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具体为身份证、图书证、学生证,三证任选两个证件,未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要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考试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

2、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班级班主任助教老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三甲医院证明),经信息工程学院审批签字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班主任助教老师在考试前通知信息工程学院,缓考手续应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无故缺考处理。

3、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

4、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5、考生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名及以上考生离开考场。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考试违纪学科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一次补考的机会: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如 MP3、 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他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的;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 微型耳机、 掌上电脑等) ;携带夹带材料进入考场并未按照要求存放,开考后不论是否抄袭,均以作弊处理;

        2)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考试者;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偷看他人答卷未达到目的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它标记;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借故顶撞、辱骂监考人员者;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强调收回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